最終解釋權讓消費者傷不起 律師呼吁消費要較真
導讀:在一些格式合同中,商家為了逃避責任,往往通過“最終解釋權”來設定對自己有利的條款,同時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、增加了消費者的風險。但這種做法,國家工商總局早在2010年就頒布規(guī)定:經營者不得以“最終解釋權”為借口,侵害消費者的權利,違反者將被處以最高3萬元的罰款。
央廣網北京9月22日消息(記者王浩 實習記者劉憲)中秋小長假是商家各種促銷活動的黃金期,也正是在假期期間,消費糾紛也多了起來,但是商家往往以所謂的“最終解釋權”為借口,讓消費者吃巴虧。什么是最終解釋權,它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?
去年中秋節(jié)期間辦的游泳計次卡,這幾天讓小孫煩惱不已。
小孫:花了1200塊錢辦了60次,上個星期突然打電話過來說,你的卡還有一個月到期了,里面還有50次,不游就浪費了,當時我覺得很納悶,因為辦卡的時候沒有一個人跟我說過有效期。
小孫找到游泳館,但對方聲稱自己擁有“最終解釋權”,讓小孫要么在1個月內游完50次,要么再花200元買10次延長兩個月,這讓小孫感到不公平。
小孫:對我們消費者當然很不公平,然后就單方面聽他們的解釋,我不能接受。
在一些格式合同中,商家為了逃避責任,往往通過“最終解釋權”來設定對自己有利的條款,同時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、增加了消費者的風險。但這種做法,國家工商總局早在2010年就頒布規(guī)定:經營者不得以“最終解釋權”為借口,侵害消費者的權利,違反者將被處以最高3萬元的罰款。
但是相關規(guī)定頒布3年來,效果并不明顯,各種“霸王解釋”、“消費陷阱”仍然層出不窮。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保軍分析,商家違法成本太低是主要原因:
張保軍:因為爭議的金額不大,但維權的時間成本、人力成本相對來說比較高,所以這就縱容了商家這種有恃無恐濫用格式條款。
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創(chuàng)辦人岳成介紹,凡是制式合同,商家并不具備“最終解釋權”,商家如果要拿出新的說法,也必須要經過消費者同意,對于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解釋,法院并不會支持。
岳成:正是我們的消費者不較真兒,才把商家養(yǎng)壞了,應該說哪里有最挑剔的消費者,哪里就有最好的商品和服務。一旦發(fā)生糾紛,調解不成,大家都拿起法律武器來維權,促使商家依法依規(guī)。
北京市律師協(xié)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(yè)委員會主任邱寶昌建議,在歐美國家,對于商家制定的格式條款,都有預先的審核環(huán)節(jié),讓消費者的參與其中,這值得中國借鑒。
邱寶昌:商家制定格式條款無可厚非,但是否公平合理,能不能拿到市場中應用,就應該由相關機構審查,比如要在工商部門或者消費者保護組織備案,或者在制定過程中吸納了消費者意見,經過了聽證,應該是經過了雙方的博弈。
(記者王浩 實習記者劉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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